Normal07.8 磅02falsefalsefalse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是:
(一)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
(二)入伍时保留学籍,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三)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且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含直招士官)。
第三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或在校生,在入伍时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服义务兵役时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且在校就读的学生,国家实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及学费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中,学费补偿、学费减免和学费资助不包括书本、住宿等杂费。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在校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和学费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我校本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年限为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
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和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资金落实
第八条应(往)届毕业生或在校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三)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九条 收到上级拨款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计财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资助中心和计财处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经办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补偿或代偿资金不足以偿还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退役士兵、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或《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资助中心将减免学生详细信息及减免金额经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计财处,计财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收到上级拨款后,计财处根据当年预算要求,计入学校相关项目收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回收资金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十堰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和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就读期间按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政策资助。
第十五条 我校应(往)届毕业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国家资助办法,参照应(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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