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创建文明、舒适、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后勤服务集团下设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宿舍的安保、卫生、相关设施的维修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生宿舍住宿管理与服务的学生和学员。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在宿舍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住宿。
第五条 入住程序:新生入学、复学、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凭缴费收据到宿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钥匙并检查宿舍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如有缺损,应及时向值班室宿管员报修。不报修的,视为入住时设备设施完好。
第六条 学生宿舍住房钥匙由宿管中心统一配制,学生每人1把,宿管中心备用1把。学生应妥善保管钥匙,不得私配、转借。备用钥匙主要供维修使用,学生借用,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在宿管员处登记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七条 寒暑假需住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批同意后,在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统一安排住宿。
第八条 住宿调整:学生必须按分配的宿舍、床位住宿,不能擅自调换。特殊情况由本人向教学系申请,同意后报宿管中心酌情调整。
第九条 退宿程序:学生毕业、入伍、退学或休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如未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用连续计算。公用设备设施丢失、毁损的,责任人要照价赔偿。
第十条 毕业生毕业时应按时退宿。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离校的,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章 公共财产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所有房屋、室内外设备设施均为学校财产。
第十二条 宿舍配备的财产未经批准不得带出室外。
第十三条 宿舍住宿学生要爱护一切财产及设施。自然损坏的公共财产,由宿舍长报修,宿管中心负责维修;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无法查出当事人的,由该宿舍成员共同赔偿;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属集体宿舍,每个宿舍应选出1名宿舍长,加强自我管理,增强安全意识。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楼栋值班宿管员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财物,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楼时,应主动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或使用炊事用具和酒精炉;不得焚烧废纸杂物;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学生宿舍出入口、走廊和安全通道堆放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及管制刀具;不得破坏防盗栏(网);不得损坏或擅自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遇火警、匪警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并向值班室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擅自私拉、改装供电、电话、网络线路;不得私自拆装或损毁电器;不得在电线、电扇防护网上晾晒、悬挂衣物;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洗衣机等;不得使用劣质电器;台灯、充电器等应远离蚊帐、棉被、衣物等易燃品;人走灯熄,关闭所有电器。
第十八条 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得攀爬门窗、护栏、阳台等。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区酗酒、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等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遵循安全、节约、定时、定量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一室一表,按学生每月额定的用电量供应,超出部分按供电部门当月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由宿舍内成员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自然损坏的,学校及时维修。人为损坏的,由直接责任人支付维修费和材料费。
第二十三条 禁止私自启动、关闭水电总控开关或阀门。禁止私接水电线路、管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水电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下列卫生规定:
(一)合理制定值日表,各宿舍保证每天有值日生负责清扫,做到宿舍内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房间整洁干净;
(二)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不乱泼乱倒;
(三)不得将容易导致堵塞的物品丢进厕所便池内;
(四)宿舍清扫的垃圾应当放到宿舍楼外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抛掷,不得堆放在宿舍门口。
第二十六条 宿管中心负责公共区域卫生。
第七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设楼栋宿管员,24小时值班。早晨6:00开门,晚间23:00锁门。学生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出入时自觉接受宿管员检查询问。因故晚归者,应当主动向宿管员说明原因,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八条 学生接待来客,要凭有效证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允许后方可进入宿舍,离开时应主动告知宿管员,不得在宿舍留宿。
第二十九条 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检查、维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宿舍的,登记后由宿管员预先通知宿舍成员,并在宿管员带领下进入宿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宿舍区应衣着得体,不得在宿舍内嬉戏、喧哗、打架、斗殴,不得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事情。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区经商、推销商品、散发及粘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养宠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车辆一律停放于指定地点,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区。
第八章 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宿管中心要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配合各教学系、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学生宿舍区内的学生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宿管中心应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掌握宿舍的安全隐患动态;配合有关部门对宿舍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加强宿舍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治安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稳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系应定期开展宿舍卫生检查和文明宿舍评比活动,主动抓好所属学生宿舍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工人员应定期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状况,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学生教育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里的表现作为评先推优、奖助学金评审的重要参考。违纪学生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