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当前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4-11 点击数:

各市、州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专题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当前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将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流感等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维护学校稳定,对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疾病防控意识,建立防控机制,明确防控职责,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主动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和学校疫情和防控工作部署。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和特点,采取强有力的,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坚决杜绝因工作失职而导致学校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好校园稳定和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疫情信息沟通,认真落实每日晨检制度、健康询问制度、因病缺课病因追查和登记制度,出现有流感样症状(如发热、流涕、咽痛、咳嗽、头痛、呕吐、腹泻等)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家长带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校医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感疫情监测、排查和报告工作,落实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要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做好季节性常见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定期对校园和校舍环境卫生进行清理,教室和宿舍定期开窗通风,严防聚集性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常规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关于采取坚决有力有效措施 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鄂食安办发[2013]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教体艺[2013]2号)和《关于开展2013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14号)的要求,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排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供应单位,要严格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加强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确保各学校食堂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高等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积极做好科学应对和处置工作。

学校食堂不得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未经检疫的家禽、家畜不得自行宰杀加工,加工食品时要确保煮熟煮透。有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的学校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管理工作,定期请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水质检测,确保饮水安全。学校食堂严禁加工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蘑菇、凉拌菜等高危食品,不得为学生提供剩余饭菜,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育目标,确保每学期6-7课时的健康教育教学,提高全体学生的健康意识。要把流感等春季传染病防控知识作为当前学校卫生防病宣传教育重点,向师生、家长普及科学防控知识,重点教育并督促学生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包括经常用肥皂和流水洗手;咳嗽或打喷嚏时应用纸巾遮住口鼻;避免接触禽类(家禽、野禽)、牲畜等易于携带禽流感病毒的动物,一旦接触过禽鸟或禽鸟粪便,要立刻用肥皂和清水彻底清洁双手;不吃不洁食物,不购买无证摊贩销售的食品,不吃“三无”食品,保持居住及学习场所的经常开窗通风;要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督促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营养,合理膳食,提高自身免疫力;减少或避免前往人群稠密场所;如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到医院看病,留在家中休息等。

五、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食品安全工作的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督导检查,指导和督促学校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有关卫生工作相关制度,及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升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如整改不及时或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切实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不断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市、县、乡镇、学校四级防控应急处理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保证信息畅通,一旦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时间向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迅速反应,启动应急机制,认真配合卫生、食品安全等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以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失职渎职及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学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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