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关于开展2019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1-06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努力学习、奋发成才,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相关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1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助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校认定建档且品学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年、专升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年方具备申请资格。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200元。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审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认定建档;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修课(含限选)成绩科平应达到80分及以上,必修课(含限  选)无重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评定范围:

1.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2.参评学年或以往学年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3.在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情况属实的。 
 
(二)评审要点

1、国家助学金应重点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资助标准原则上应按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资助,不得低于3300元。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降低受助档次或标准的,需作详细书面说明,理由应充分。

2、各学院应根据名额分配情况,按本、专科和年级进行评审。应实事求是,按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时间范围:老生按上学年,新生自入校算起。

3、专升本、联合培养学生,应单独评审。评分按老生标准执行;名额按困难生人数比例。专升本学生划分在19级,联合培养划分在所在年级。

  4、不得把以往学年或本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含退役复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不得以学生获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为由,不给学生评定助学金或随意降低档次;不得把是否办理生源地贷款作为评审依据之一;不得随意减少毕业班学生评审名额。

  三、评审机构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并安排专人对各学院初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学生工作处负责初评具体工作事宜。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共同组成的院初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宣传教育和初评推荐工作。

四、工作安排

1.11月4日-5日,各学院、各年级、各班成立、公示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将评审时间、地点安排、工作组成员等报送学生工作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广泛宣传;按班级进行评分,以年级为单位对照初评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请,初步确定各学院推荐候选人。

2.11月6日—11日,各学院初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励志奖学金量化评分统计表》、《国家助学金量化评分统计表》,按年级公示得分及排名情况,对学生申请奖助项目进行复审,拟定获奖助学生名单及奖助项目,公示3天,无异议后组织拟受奖助的学生填写申请审批表;各学院汇总整理后将以下材料于11月11日前报送学生工作处:

(1)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

(2)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纸质及excel电子表)

(3)励志奖学金量化评分表、国家助学金量化评分表(纸质)和励志奖学金量化评分统计表、国家助学金量化评分统计表(excel电子表)

(4)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表(纸质及excel电子表)

(5)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审成员、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受助详细情况、公示情况和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3.11月12日,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于11月13日-19日期间将初审合格的名单予以公示。

4.11月20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报请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并把奖助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后,学校组织统一发放。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学院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文件,大力宣传政策,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

2、加强组织,严格评审。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严格按程序评审,实行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谁经办、谁负责”,杜绝不正之风。应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做好评议记录,有据可查;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信息,公示期满要及时撤回。

3、加强监督,及时整改。各级评审工作组应主动深入学生寝室等场所,了解评审真实情况,听取学生意见。若发现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助资格,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有违规违纪操作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总结经验,加强教育。各学院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励志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评审工作中要善于总结,挖掘克服困难、励志自强的典型事例进行大力宣传,激励学生克难奋进,全面发展。

资助中心办公地点:尚艺楼B306室

投诉电话:0719-8846030

投诉邮箱:hjsyzzzx@163.com



           学生工作处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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