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努力学习、奋发成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省资助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等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18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校认定建档且品学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同时获得,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年方具备申请资格。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2014、2015级学生中已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优先资助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认定建档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其资助标准不得低于3000元。
各教学系对国家奖助学金进行二次名额分配时,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科学合理的安排资助指标,各年级、各班名额应相对均衡。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
4.品行良好,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受助学生“感恩在行动”活动;
5.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学业成绩科平应达到75分及以上,专业课没有补考科目。
2.参评学年或以往学年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并安排专人对各教学系初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初评具体工作事宜。各教学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共同组成的系初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宣传教育和初评推荐工作。
1.10月30日—31日,各系2018年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广泛宣传;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对照初评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请,初步确定教学系推荐候选人。
2.11月1日—11日,各系初评工作领导小组参考《学生国家助学金量化评分表》,对各班或年级推荐的学生申请奖助项目进行复审,拟定获奖助学生名单及奖助项目,公示3天无异议后组织拟受奖助的学生填写《湖北省(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湖北省(2018—2019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教学系汇总整理后将以下材料于11月13日前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1)《湖北省(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
(2)《湖北省(2018—2019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
(3)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助学金量化评分表》(纸质)和《国家助学金量化评分统计表》(excel电子表)
(4)《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班级学生学习成绩排名表”(纸质及excel电子表)
(5)《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纸质及excel电子表)
(6)《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表》(纸质及excel电子表)
(7)教学系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教学系初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人员组成、各民主评议小组评审意见及教学系评审意见(可以表格或其他形式附件)、名额分配、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受助详细情况、公示情况和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3.11月12日—13日,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并审核各系报送的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于11月14日-20日期间将初审合格的名单予以公示。
4.11月21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教学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报请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并把奖助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后,学校组织统一发放。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教学系要提高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认识,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大力进行政策宣传,将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到位,让学生和老师都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程序、投诉渠道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
2、加强组织,严格评审。教学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组长是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相关部门和各教学系务必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初评程序、条件、时间进行评审。班级、教学系要保存民主评议的详细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学生隐私。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杜绝不正之风。各系在公示获助学生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后要及时撤下相关信息。
3、加强监督,及时整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系评审工作组成员要主动深入到学生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院系评审真实情况和学生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若发现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助资格,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中的违规违纪操作行为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教职员工通过“找关系、打招呼”、收取学生财物为条件等未经评审直接确定受助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专款专用,足额发放。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国家奖助学金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提前做好预算资金申请,待受助名单确定后立即组织发放。国家奖助学金发放不得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得直接扣减学校已发校内奖助学金;不得作为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不得组织学生集中上交平分或挪作班费,以上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惩处。如有学生在受助后请客送礼、购买奢侈品或进行高消费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
5、总结经验,加强教育。各系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励志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要求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感恩在行动”等感恩诚信励志教育系列活动;要通过向受助学生家庭寄送信件、向家长打电话等方式,将学生受助情况告知家长,向家长宣传国家政策,同时,提请家长督促学生使用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善于总结,挖掘克服困难、励志自强的典型事例进行大力宣传,从而激励学生克难奋进,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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