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认定】关于开展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9-27 点击数:

  

学校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2018-2019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为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打好基础。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认定对象

  2018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2015级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少数家庭遭受重大天灾人祸、精准扶贫或因其他原因未建档的往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确定“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类学生,构建完善“汉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没有或仅有少量遗产;

(2)单亲,法定监护人缺乏经济来源的;

(3)本人或直系亲属重度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常年治疗,缺乏经济来源的;

(4)家庭或个人突发重大变故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单亲,法定监护人有少量经济收入;

(2)直系亲属有重病、残疾或家庭受教育人口多,家庭经济有困难;

(3)低保户或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

3.每月生活费基本有保障,但家庭收入不能足额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原则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学生均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困难等次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确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2.认定年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3.学习不认真刻苦,态度不端正,如经常旷课的;

4.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或恶意拖欠学费的;

5.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不符的。

(四)认定比例及要求

原则上控制在各系学生总人数的28%左右。补建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所在年级人数的3%。

各教学系应对往届认定的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做出调整,并根据新要求完善汇总“2018年贫困生建档汇总表”。对虚构家庭困难情况建档学生,坚决予以删档,并进行批评教育。

(五)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督导、审核。教学系成立认定评议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评议的全面工作。

2.以班为单位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普通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二、学生须提交的材料

  (一)经家庭所在地乡镇(街办)民政部门、村委会或就读高中签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由乡镇(街办)民政部门、村委会或就读高中出具的其他困难证明(调查表和困难证明有其中之一即可;签章中“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即可)。若有孤残、低保、重大疾病或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等情况,还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汉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表中学生陈述认定申请理由应尽量详细。

   三、工作安排

  (一)9月26—10月7日,教学系宣传部署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向学生进行广泛宣传。于9月30日前将本系认定评议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组名单予以公示,并将名单及各班级认定时间地点安排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二)10月8—12日,各教学系组织学生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各班级评议认定困难学生。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到各班调研,及时解决认定评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10月15—19日,各教学系审核,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次,并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10月22日前将“汉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本系所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盖章备案表(含电子档)及年度认定工作报告(含认定、复查情况;孤残、单亲、精准扶贫家庭学生情况;各等次困难学生比例分析及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确保政策深入人心。要将认定文件精神及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宣传到所有学生和每一个参与工作的老师,避免因政策、认定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工作组要加强督导检查,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要求,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了解班级和教学系评审真实情况,了解学生对认定工作的意见,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三)注重过程管理。班级、教学系要保存民主评议的记录,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四)严格认定程序,确保公开透明。认定工作中应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公示制度,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敏感信息,公示范围不得仅局限于有资格申请的学生,要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学校设立投诉电话8846030,教学系公示期间,要公示学校投诉方式并确保投诉受理“事事有落实”。



                                  汉江师范学院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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