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9]1号)和《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新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2019-2020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认定对象
2019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专升本学生);少数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精准扶贫或因其他原因未建档的往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主要包括以下4类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3、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4、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二)参考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家庭(未脱贫)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单亲,法定监护人缺乏经济来源的;
(5)家庭成员(或个人)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单亲,法定监护人有少量经济收入;
(2)直系亲属有重病、残疾或家庭受教育人口多,家庭经济困难;
(3)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4)建档立卡家庭(已脱贫)学生。
3.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2.认定年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3.学习不认真刻苦,态度不端正,如经常旷课的;
4.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或恶意拖欠学费的;
5.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不符的。
(三)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督导、审核。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评议工作。
2.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占班级总人数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院、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认定要求
具体困难等级,应结合学生家庭困难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确定“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类学生,构建完善“汉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符合认定对象1、2类学生,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不限人数比例;
符合认定对象3、4类学生,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认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各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5%左右,补建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所在年级人数的3%。
已认定建档的本校专升本、复学的困难学生档案可予以保留,不须重新认定;外校考入我校的专升本学生仍须重新认定。
各学院应对已认定建档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重点核查精准扶贫学生。同时,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采取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根据新要求完善汇总。
二、学生须提交的材料
学生应提交《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无需另外书面申请。符合认定对象1、2类学生,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符合认定对象3、4类学生,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三、工作安排
(一)9月26—9月28日,各学院宣传部署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向学生进行广泛宣传。于9月25日前将本学院认定评议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组名单予以公示,并将名单及认定时间地点安排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9月29日—10月10日,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各学院组织评议认定困难学生。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到各班调研,对评审认定进行随机抽查,及时解决认定评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10月11—15日,各学院审核、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于10月16日前将《汉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及主要佐证材料,本院所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备案表、认定工作报告纸质材料(含电子档)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10月16日-23日,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全校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核定建立全校困难学生档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政策。要广泛宣传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认定领会文件精神,将程序和要求告知所有学生和参与工作的老师,避免因政策、认定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
(二)坚持实事求是。应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准确把握认定标准,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全面准确了解学生实际,实事求是、客观公平;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三)确保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公示制度,确保认定工作公开透明;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敏感信息;不得泄漏学生资助信息。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工作组要加强督导检查,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要求,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了解班级和各学院评审真实情况,及时处理学生诉求,了解学生对认定工作的意见,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学生工作处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