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9-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生社会实践,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和《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学生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积极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开展主题明确、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工作要求安排学生社会实践。

第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坚持育人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动员、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注重实效、健康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系两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的安排、组织实施和考核。校系两级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系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二章 社会实践的内容

第七条 学生社会实践包括开展教学实践、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科技发明、勤工助学、大学生“三下乡”、“四进社区”和红色之旅等内容。

第八条 教学实践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教务处和教学系要把教学实践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

第九条 军政训练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武装部、教务处和教学系要把军政训练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第十条 社会调查可以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现象,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思政课部、教务处、科研处和教学系要加强对大学生社会调查的选题、途径、过程、方法的管理和指导,力争形成调研成果。

第十一条 生产劳动和志愿服务对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和奉献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要有计划的引导大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要进一步深化开展学生劳动课教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贫困地区支教计划、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志愿行动等活动,积极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

第十二条 科技发明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其良好的学术道德,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研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和教学系要引导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参与技术改良、工艺革新、先进适用技术传播,为经济社会发展献技出力。要规范和促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创业技能。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具有增进大学生了解社会和国情,培养其自立自强、勤俭节约精神,帮助贫困学生增加经济收入等作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工处、校团委和教学系要为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建立规范有效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保证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设岗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是新形势下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创新与发展。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工处、校团委、思政课部和教学系要根据大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大学生思想教育的重点,参照课堂教学,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大学生“三下乡”和“四进社区”,并作好总结交流和表彰工作,使此项活动成为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学生受教育、长才干的品牌工程。

第十五条 “红色之旅”是大学生通过到革命纪念地、烈士陵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校团委、思政课部要结合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际,有计划的开展“红色之旅”学习参观,突出教育主题,增强教育效果。

第三章 社会实践的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根据不同的内容由不同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教学系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重点扶持带有选题的跨系、跨年级的社会实践团(队)。团队成员可跨系、跨年级、跨专业,团队人数原则为学生8-10人,带队指导教师1人。

第十八条 学生的社会实践应根据学生情况和教学实际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实践计划要具体、科学。社会实践团队实行项目制,实践项目由教学系统一上报。跨系、跨学科的项目由校团委组织。

第十九条 创新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应建立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择业就业、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管理体制。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预案,确保参加社会实践的师生安全。要加强法纪教育和实践地或单位的民族习俗培训,确保社会实践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主办部门要组织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进行总结交流,整理社会实践成果。举办社会实践先进事迹报告会,扩大社会实践教育成果。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经费根据实践内容从学校教学经费、学生素质教育经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中安排。学校鼓励各部门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每年生均5元的标准建立“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的主要用于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经费根据内容不同由主办部门预算管理。“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经费由校团委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主办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严格经费使用,做到账目清晰、规范。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等违纪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学系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系学生的社会实践进行考核,学校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和教学系的社会实践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未通过考核和评估的学生和单位在下一年度重新进行社会实践,直到考核和评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根据实践内容规定学时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一次“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

社会实践成绩计2-4学分,按合格与不合格进行评定,取得合格成绩的方能给予学分。专科生按2学分计,第一至第二学年每学年1学分;本科生按3学分计,第一至第三学年每学年1学分。评定的依据参考社会实践报告的质量和本人表现情况。

未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学校评优评先。社会实践情况记入“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实践的评估考核结果和实践单位及个人的申报,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积极组队的教学系或学生团队视社会实践项目级别,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条 学校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教师都要参加、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干部、教师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由各教学系视情况自行认定,根据职称和职级发放工作酬金。在职称评定和评优、年度考核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党建和单位工作实绩考核,未组织社会实践或社会实践工作不力的单位及其党组织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党组织,单位和党组织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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