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大学生医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9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医保是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三方分担费用的机制,通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来保障大学生医疗需求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和后勤服务集团医疗中心是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我校大学生医保工作。
第四条 学校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医疗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江师范学院所有在册全日制学生。
第六条在校学生每学年按期缴清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社保部门确定)。
第七条 大学生医保的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9月1日(新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8月31日(简称参保年度)。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及时缴纳参保费,办理参保、续保手续,保险期限为参保之日至当年参保年度结束。学生在休学期间,未缴纳保费的学年度不享受医保待遇。
第八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后,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
第三章 大学生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及定点医院
第九条 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
1.普通门诊:我校学生定点门诊机构在校医务室。
2.住院:经校医务室转诊、急诊或需住院治疗的可在十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就医。
第四章 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在学校医务室门诊就医,按本办法规定获得门诊医疗补偿。
(一)门诊补偿范围
1.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换药、针灸、火罐等常规医疗费;
2.医技检查费:参照国家项目;
3.药品费(限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其中乙类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补偿标准
1.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发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低于50元不享受补偿;总额在50-450元(含)的,门诊统筹基金补偿50%;最高上限补偿200元。
2.每日门诊补偿费用封顶:参保大学生每日门诊补偿费用不超过50元。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一)不在学校医务室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所付门诊治疗资料不全或未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医疗费;
(三)经查实审核属弄虚作假行为的医疗费;
(四)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五)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第十三条 大学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参照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大学生医保的报销程序为:
(一)门诊:在每学年结束前按照学校通知的时间由班长或生活委员以班级为单位汇总相关票据后到学工处核定报销金额后在财务处核销;
(二)住院:在十堰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费用在出院时由医保机构按规定实时办理报销手续;不能实时报销的,由医保局上门或学生本人到医保局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