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和考核依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辅导员依据本办法履行职责、完成任务、行使职权和享受待遇。
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选聘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总量,原则上按1﹕200的师生比例设置。特殊情况上下浮动不超过25%。
第七条 辅导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中共党员,具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及调查研究能力等。
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拔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内部择优聘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辅导员实行聘任和聘期制。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辅导员的职责和任务包括日常管理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为:
1.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议;加强对学生的了解与关心,特别要关心学习、生活上有困难或生理、心理方面有障碍和疾患的学生;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矛盾;及时反映学生对学校和各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实际状况和思想动态。
2.做好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尤其是在特殊时段要及时搜集、传递信息,参加值班,迅速到位,并按学校的要求切实发挥作用。
3.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涉及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学生的考勤记载,检查学生早操、上课、自习及归寝情况,并根据学生各方面的表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各类奖惩相关工作;加强与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的联系。
4.开展基础文明建设,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指导开展文明宿舍建设活动,参与学校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
5.组织开展好贫困学生资助、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工作。
6.做好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文明离校并做好毕业生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
1.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紧紧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课堂教学和形势与政策教育;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要求,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
2.协助系党总支积极慎重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努力培养一支品学兼优、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骨干队伍。
3.结合实际积极推进班风、学风建设,加强专业思想教育,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风;开展道德法纪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引导学生自觉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其它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公德意识和服务奉献精神。
4.落实学生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科学人文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认真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和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活动,指导学生广泛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5.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题研究任务,每学期提交1篇班级或学生的典型案例分析或调查报告。
第四章 职业发展与待遇
第十三条 按照《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的培训要求,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规划,在时间、经费和条件上给予保证,支持辅导员考级、评级;鼓励符合条件的辅导员提高学历;支持辅导员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查及有关学术活动;支持辅导员开展教科研活动,每年单列思政项目计划,其成果与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辅导员职称评审与教师同等对待,其教学工作量计算按其实际工作情况核定。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对应增设辅导员单独职称系列,学校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注重辅导员的多途径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优先向教科研和管理工作岗位输送,对优秀者可作为校、系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优先向党政部门推荐交流使用。
第十六条 辅导员享受相应政治待遇。从事辅导员工作满2年,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副科级辅导员(管理8级);从事辅导员工作满4年,考核合格,可认定为正科级辅导员(管理7级);从事辅导员工作满8年,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副县级辅导员(管理6级)。取得相应职级后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未满三年的,本人不得提出转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辅导员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系党总支双重领导,在教学系党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和布置工作。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1次,考核由校级考核、系考核、学生民主评议三部分组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等四个等级,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20%,聘期考核按聘期进行,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下达一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复议申请一周内组织复议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要待岗培训;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解聘。
第二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将辅导员的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同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评优、晋升、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因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转入其他岗位的,根据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取消辅导员相关岗位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其他相关管理、考核与奖惩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郧师党发〔200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