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11-19 点击数:

学校各部门: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努力学习、奋发成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2〕16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助对象和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校认定建档且品学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同时获得。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特殊困难学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困难学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一般困难学生)每年2000元。

二、推荐初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校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品行良好,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受助学生感恩在行动”活动;

5、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业成绩科平应达到良好(75分)以上,专业课没有补考;评审工作中优先考虑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业成绩科平65以上(补考科目不超过两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评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的(特殊专业除外);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

三、组织机构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并委派专人对各教学系初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初评工作事宜。各教学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共同组成的系初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宣传教育和初评推荐工作。

四、初评程序、时间

1、11月13—14日,各系2012年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广泛宣传;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对照初评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请,初步确定教学系推荐候选人。

2、11月15日—19日,各系初评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对各班或年级推荐的学生申请奖助项目和等级进行评议、调整,拟定获奖助学生名单、项目和等级;于11月19日—21日在系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拟受奖助的学生填写《湖北省(2011—201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湖北省(2011-2012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教学系归纳整理后填写《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表》,于11月26日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同时报送“初审名单表”、“备案表”、“银行卡号核对表”excel电子表及专业或年级学生成绩排名大表)。

3、11月27日—11月29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各系报送的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于11月29日—12月3日期间将初审合格的名单予以公示。

4、12月4日—5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教学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报请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并把奖助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后,学校组织统一发放。

五、初评工作责任、要求

1、把握契机,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

各教学系要以此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奖助学金评审对象、条件及评审程序等的宣传,确保所有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和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使学生懂得国家奖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切关怀;评审工作中要善于总结,挖掘克服困难、励志自强的典型事例大力宣传,从而激励学生克难奋进,努力进取,争取在德、智、体、美、劳等诸多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2、严格管理,确保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奖助学金推荐、评审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一丝不苟,严格评审程序,确保奖助学金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杜绝不正之风。在评审过程中,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来加强管理。

若发现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监督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对其中的违规违纪操作行为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教职员工通过“找关系、打招呼”、收取学生财物为条件等未经评审直接确定受助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国家奖助学金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教学系要做好学生银行卡号统计确认工作,资金下达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发放。不得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得直接扣减学校已发校内奖助学金;不得作为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各项奖助学金发放完成后要保存学生银行卡打卡明细记录等资料。

学校将通过办公平台、公示栏、校园网等张榜公示评审结果,接受师生监督(若有异议,请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信件、电话:8846030等途径反映情况)。

3、严格评审条件,确保受助学生符合条件。

必须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并经学校认定建档的学生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受奖助学生在一年中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在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中,对家庭遭遇国家确定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教学系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初评程序、时间完成任务,学生信息材料报送要及时高效,真实准确,字迹清晰、工整,无错别字。学校将遵照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对报送材料逾期、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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