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减免】关于开展2023年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5-05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丹江口校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汉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资助管理办法》、《汉江师范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20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评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在校就读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时间范围

(一)申请学费减免时间范围:

老生(含联合培养学生):20225月至20234月,毕业班可适当延长;

新生(含专升本学生):20229月至20234月。

(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时间范围:老生、新生均为20229月至20234月。

三、资助金额:

学费减免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分别按学费标准的100%80%50%进行减免(不包括住宿费、书费等杂费);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分别资助500-2000元。原则上,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不重复享受临时困难补助。具体资助人数和金额以学校审批为准。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享受学费减免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具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籍,且在校就读;

4.已建立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5.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无法顺利完成学业。如学生未建档,应及时补建档。

(二)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学习生活出现暂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家庭、成员以及本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突发重大变故或重大疾病导致经济困难的;

2.遭受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较重的;

3.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较重的;

4.其他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较重的。

如学生未建档,应及时补建临时困难档案。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较重的,待秋季开学,统一按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学年学费减免或临时困难补助:

1.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2.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3.恶意拖欠学费的;

4.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5.退学、休学等学籍异动的;

6.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受助资格的;

7.已按其他资助政策进行学费减免的。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申请。54日至7日,通过多种途经宣传告知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相关政策,学生本人自愿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承诺,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或《汉江师范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提供重大疾病病情证明、医保结算单、死亡证明以及受灾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班级评议。58-12日,各班(年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阅申请材料,结合申请学生日常行为和消费水平,对照评审条件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拟定本班受助学生名单,并在班级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学院复评。513-18日,各教学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组,调查了解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召开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确定拟受助学生名单。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调查报告、汇总表、学生申请佐证材料等电子及纸质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审定。519-22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讨论拟受助学生名单及金额。

(五)公示审批。522-29日,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意见,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及金额,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组织申报。广泛宣传学校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政策,认定领会文件精神,告知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耐心解答学生疑问。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核材料。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全面准确了解学生困难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申报条件,严格审核学生申报材料,如实出具调查报告,做好会议记录。

(三)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公开透明。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及时处理学生诉求,做到应助尽助,不落一人;严格遵守公示制度,确保申报评审公开透明,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家庭住址、家庭困难情况等信息。




                                              学生工作处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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