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专兼结合、以专为主,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动态培养、优先发展、严格考核、合理流动,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我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我校的“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结合我校学生和学科特点,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的队伍构成为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分党委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兼职辅导员是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当由思想素质及现实表现好的二级学院党员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条 学校按照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学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50的标准为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配备专职少数民族辅导员。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原则上有在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期间担任院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的经历。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身心健康。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学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职能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参与。

(一)专职辅导员聘任。新任专职辅导员由学校统一招聘,根据实际岗位需要,二级学院分党委提出用人申请,学校研究后确定年度岗位进人计划,以公开招考的形式进行选聘,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相关程序后,将选拔结果报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聘任。

专职辅导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系统的岗前培训并取得证书。

(二)兼职辅导员聘任。根据《汉江师范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依据学生人数和专职辅导员数量,安排兼职辅导员职数,组织兼职辅导员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一条 完善专职辅导员职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职称)和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双线”晋升机制。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聘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制定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标准,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具体评审按照《汉江师范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专职辅导员职员职级晋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年轻干部的重要来源,纳入学校干部培养整体规划。

第十二条 将专职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强化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能力,构建网上网下相结合、全覆盖的培训体系。

新任专职辅导员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岗前集中培训。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兼职辅导员按照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和方案,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际国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鼓励辅导员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日常事务管理、学生资助工作、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指导等方面的在职进修,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学历学位水平,支持优秀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鼓励辅导员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军事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开展研究,积极申报各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精品项目、研究课题;支持辅导员通过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鼓励辅导员主持或参与辅导员工作室建设。

第十五条 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作辅导员工作室培育、辅导员培训、辅导员专项奖励等,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待遇有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分党委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单位,牵头负责辅导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二级学院分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分党委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因事请假需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批;请假期间的班级管理由二级学院分党委安排专人负责,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调动、晋升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意见,会同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共同负责。

专职辅导员工作满六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满足学校转岗有关规定,可申请转岗。

其他专任教师或管理干部在原岗位工作满6年,满足专职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转任专职辅导员。

第十八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不含二级学院分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工作满4年(丹江口校区辅导员工作满2-3年),应在校区间开展岗位轮换。新进辅导员原则上先到丹江口校区辅导员岗位工作。辅导员年度轮换方案由学生工作部制定,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牵头对辅导员的师德师风、工作业绩、学生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组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二级学院分党委和学生代表组成。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职称)聘任、奖惩、晋级、年度考核等挂钩,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学校定期评选“优秀辅导员”,并纳入教职工表彰奖励体系。

第二十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解聘或调离辅导员队伍:

(一)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年度、聘期或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

(四)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汉江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  版权所有     主管:汉江师范学院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18号    联系电话:0719-8846016(团委) 、8846030(校资助)、8846055(征兵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