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学生劳动教育课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9-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劳动教育课正常秩序,提高劳动教育课教学质量,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课程内容

第二条 劳动教育课课程内容,包括:岗点执勤、清洁卫生、绿化、美化校园及其他临时性任务等。

第三条 岗点值勤:包括学校大门、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综合服务区、学生宿舍、校园道路及绿化带区域等,由学生值勤,负责车辆、人员进出检查、登记、巡逻,纠查违章违纪等事项。

第四条 清洁卫生:负责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校园道路、校园室内室外清洁区等地的环境卫生的清扫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绿化、美化校园:负责校园花木、草皮、树木等栽植、养护、看管绿化带、清除杂草等任务。

第六条 其它临时性劳动任务。

第三章 课程安排

第七条 劳动教育课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开设,课时为一周(七天)。

第八条 劳动教育课列入全校课表,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实施。

第九条 各班劳动教育课按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排的课程表执行。各教学系应提前一周做好劳动教育课的上课准备工作,若需临时调整,应至少提前两周向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申报。

第十条 参加劳动教育课的班级班委在周三到学生工作处接受劳动任务。根据各岗点的数量、任务、用人指标等统筹安排岗点人员;周五全班同学集中在指定教室进行岗前教育,结束后各岗点学生及时去工作岗位报到。

第四章 课程考勤

第十一条 各岗点负责人对上岗学生进行劳动教育课考勤。

第十二条 上岗劳动期间,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请、销假由辅导员审批,并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及时向各岗点通报学生请、销假情况。

第十四条 上劳动教育课期间,经学校批准参加重大活动的学生,不作缺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上劳动教育课不足7天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补课。无故不参加补课的视为旷课。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劳动教育课总成绩100分,80分以上及格,可获得2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劳动教育课成绩由劳动岗点主管部门和学生工作处考核评定。岗点主管部门评分占50%;学生工作处评价占50%,其中平时检查评分占30%,学生书写劳动心得评分占20%。

第十八条 累计旷课一天以上的,劳动教育课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九条 学生劳动教育课成绩汇总后载入学生成绩表。

第二十条 学校对劳动教育课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授予“劳动教育课先进班集体”、“劳动标兵”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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